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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前颁布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07-05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营造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的形象和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网络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等;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传播宗教、举行宗教活动或建立宗教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以任何形式对学生实施猥亵、性暗示、性骚扰;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实施其它形式的学术不端、学术失范行为;

(十)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对学术异议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学生干部选拔、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二)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四)以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或违法方式表达个人诉求;

(十五)参与黄赌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十六)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程序

(一)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等相关部门为审核单位。

(二)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纪委办,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三)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纪委办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审核。

(五)根据审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七)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八)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九)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三、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方式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在期满后依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我校兼职教师出现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一经查实,即予解聘,并向其原工作单位通报。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对出现失职失责情形的单位党政负责人予以扣减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攀枝花学院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