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83年专科层次的攀枝花大学,1994年攀枝花教育学院与攀枝花大学合并,1998年四川省攀枝花卫生学校并入,2001年升建为本科层次的攀枝花学院。2004年攀枝花市高级技工学校并入,2007年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攀枝花市铁路医院划归学校管理。2005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07年举办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2017年举办留学生教育,2021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宗旨。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自律攀大人”文化品牌,坚持产教融合,应用为先,以人才培养“过程一流”实现学生素质提升“增量一流”。积极服务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不断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声誉卓著的应用型一流大学。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攀枝花学院;学校英文名称:Panzhihua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0号。
第四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2707.32万元。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促进教育国际化;积极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六条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医学、艺术学、农学九个学科门类。坚持以工为主,注重多学科协调发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自主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据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招生。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历证书,授予学位。
(七)管理、使用学校资产和经费。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输送建设人才。
(三)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广泛开展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攀枝花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攀枝花市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攀枝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治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攀枝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二级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部)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部)相应的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二级党组织(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二级党组织设立党支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后勤服务单位、附属单位、学术组织和群团组织组成。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调整或撤销非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系。学校设立攀枝花学院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学校可以设立二级法人单位,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各二级法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经中共攀枝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确定议题、会议准备、酝酿意见、会议讨论、做出决定”的决策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成员由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履行其职能,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对党委会负责,负责召集党委会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委会的监督。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由党委书记综合考虑确定。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纪律检查机构和工会、学生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履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委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委日常工作和通报情况的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办公会组成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
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以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形式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参加相应议题的研究。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四节 二级学院(部)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主要单位,具体承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决议,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围绕人才培养中心工作,做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及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部)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和考评。
二级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部)按专业或课程设置教研室或组建教学团队,围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二级学院(部)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事务由学院(部)行政班子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以召开党组织会议的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第四十四条 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对院长(主任)负责。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拟订和执行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六)履行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的决策机构,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本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组织书记和院长(主任)视议题需要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有关教职工住房的建设、调整、分配办法(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 攀枝花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四项职能并开展活动。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攀枝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领导下的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学校二级学院设立分团委。
第四十九条 攀枝花学院学生社团团工委是由学校团委组建的管理学生社团的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领导所管理的社团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个人可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上级要求,积极落实监察派驻制度,履行监察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学校经济活动行为、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审计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人才培养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中心工作。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是: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艰苦奋斗、自律自强,具有较好自然、人文社会科学基础,掌握相应专业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较强创新精神和职业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将“自律攀大人”文化品牌打造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核心机制,坚持应用为先,深入推进产教融合,以人才培养“过程一流”达成学生素质提升“增量一流”,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院系设置和专业结构,并报上级部门备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妥善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学生,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质量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通过课堂教学、各类实习、生产劳动、体育锻炼、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建立教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检查评估办法,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教学质量自我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学科、专业和课程等教学工作评估。主动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教学工作整体评估和各类专项评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三全育人”“五育并举”,致力于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十大育人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根据条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符合学士、硕士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开展学位授予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包括各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教务处处长、副处长。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
(四)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五)审议教师招收和指导研究生资格标准。
(六)审议学位点新增调整方案。
(七)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分委员会主任由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包括二级学院相关领导、各专业建设负责人及教学科科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负责审议、指导教学与教学改革工作的咨询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包括各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教务处处长、副处长。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需要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的建议。
(二)根据需要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建议,审议制(修)订的原则意见和要求并监督实施。
(三)评议教师教学质量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指导课程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评选精品课程。
(六)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对教材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教材,评选优秀教材。
(七)审议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评议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推荐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
(九)其他学校认为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坚持“四个面向”,重点聚焦攀西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加强学科建设,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设置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学校承建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致力于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鼓励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潜心从事学术研究,提升研究质量和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以攀枝花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六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
(四)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对外推荐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审议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考核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九)参与制定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全校性的学术活动。
(十)审议其他需要评价的学术标准和学术水平的事项,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学术事项。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的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其规程行使对二级学院(部)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学校积极面向生产实践,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管理决策咨询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民族振兴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打造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自律攀大人”文化品牌,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人文精神品位的提升。
第七十一条 学校广泛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自主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办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办学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师风,具备良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创造性开展学术研究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以服务办学为宗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具有相关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正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发表意见、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优良的师德师风引领学生成长成才。
(四)恪尽职守,全身心投入学校教育活动,严谨治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人力资源制度。顺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构建公平公正、分类分层的聘任制度,建立退出机制。
第七十七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符合人才成长规律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与岗位职责有效衔接的职称评审制度,充分调动各类人才投身学校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十八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以人才培养“过程一流”“增量一流”为导向的教学评价考核体系;健全和完善符合学术研究规律、体现知识价值的科研评价考核体系;完善管理和服务工作评价考核体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为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积极创造条件;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和荣誉体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奖惩和绩效调整的依据。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原则,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申诉受理、实施调查、审议决定、送达申诉决定的程序办理。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受理教职工人事争议的机构,按照受理调解申请、实施调查、开展调解、送达调解结果的程序办理。
第八十五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及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自律自强的行为习惯。
(三)珍惜时间,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合理使用并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铭记校训,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升个人修养。
(六)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和不断完善学分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者,学校应准予其毕业。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学生的毕(结)业证书加盖校长签印。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对学生入学与注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等各环节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和完成学业、获得就业与发展的机会。
第九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有序规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学生有权通过团学组织、各级管理部门等多种渠道向学校反映并得到答复。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设在非直接处理学生的部门。学校按照申诉受理、实施调查、审议决定、送达申诉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五条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
第九十七条 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第九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发展资金,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发展基金。
第一百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学校各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按照“勤俭节约,强化绩效”的原则统筹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积极稳妥地安排各项收支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组建财务机构,开展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工程竣工结算、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学校分立、合并、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相应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捐赠专用原则,捐赠财物和项目一律用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不准挪作他用。
(五)遵循捐赠者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如需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八章校友会及其他组织
第一百零五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包括以下人员:曾就读于学校(含原攀枝花大学、原攀枝花教育学院、四川省攀枝花卫生学校、攀枝花市高级技工学校)的各层次、各类别的毕业生、结业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夜大生、函授生、留学生、培训生);曾在学校任教、任职者;曾经和正在学校兼职的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一百零六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等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设立攀枝花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总会分支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咨询协调机构。学校董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立教授委员会,支持教授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咨询。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地协作委员会、校企协作委员会,对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开展社会服务等提供支持。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四)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五)各类别、各类型招生章程、招生办法、招生计划;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咨询渠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惩办法,申诉办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信息。
(六)学科与专业设置情况;学籍管理办法、学位评定办法;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七)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单位预算、决算情况;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八)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九)岗位管理设置与聘用办法、人员招聘信息、人员招聘争议解决办法。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网络理政平台、微信公众号、校报校刊等校内媒介和平台,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信息公开的对象、范围、时限等视工作需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章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坚持“明德砺志,博学笃行”的校训,努力引导师生员工的理想、意志和思想道德品质达到理想境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校徽由鼎、书和带有校名、校训标准字的圆环组成。鼎下方为校名英文标准字和学校创办时间“1983”。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校旗由蓝色旗面、中英文校名、校徽和书本图案等元素构成,旗字为费孝通书法“攀枝花学院”。校旗形状为矩形,旗面尺寸为2400mm×1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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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11日。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pzh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面向学校和社会公开发布,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管理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有关文件或内容,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