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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颁布
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3-08-2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攀枝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攀财行政〔2014〕5号)和《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攀财行政〔2016〕6号)、《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市内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攀财行政〔202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相关人员因公(含科研等业务活动)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学校差旅费实行学校与单位两级管理,学校层面主要负责各单位差旅费总量核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中层及以上干部出差的审批,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所须出差的安排和差旅费的管理。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财务状况、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飞机

轮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A类:管理岗3-4级和专业技术岗2级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B类:其余教职工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二)B类人员乘坐普通列车连续超过8小时的,可乘坐软席;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超过12小时或夜间(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可乘坐软卧。

(三)B类人员乘坐攀枝花至成都的往返航班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副县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管理人员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全额报销,其余教职工限额报销(原则上报销机票价的75%,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可据实报销)。

(四)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随同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须遵从如下规定:

(一)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须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确因公共交通不便需租车的,应遵从安全、经济原则,须选择有营运资质的租车公司并由租车公司提供驾驶服务,不得由出差人自驾;须结合出差人数、公务需要选择最经济车型,不得超需租车。

(三)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出差。除科研活动确因地理环境和条件限制外,其它公务活动严禁自驾车。

(四)对于租车或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法律纠纷等问题,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签转费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市内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西藏、青海、新疆

其他

标准

80

100

120

120

100

注:市内出差涉及的地区参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并交纳伙食费的,在伙食补助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等支出。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

(一)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30元。

(二)公杂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公杂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不报销公杂费。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经费总额限制、出差事前审批和规定报销标准上限三重管理。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报销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在本办法规定限额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学校对出差实行“出差事由与出差经费双重审批”和“先审批备案后出差”的工作制度,出差人员在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审批单》。对未事前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出差业务,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差旅费支出应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不再办理差旅费借支业务。

第十九条  差旅交通费按安全前提下最经济行程报销,不符合上述原则而多开支的差旅费由个人自理。出差前后顺道处理个人事务的,交通费的报销按不高于从单位到出差目的地之间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承担,处理个人事务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外出开会、学习,应以通知的报到时间为准,报到时间不提前超过一天,按正常情况下的途中时间计算出发时间,个人提前出发多开支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如因提前出发后会议举办单位通知会议停开或延期召开,往返的差旅费不予报销。会议、学习结束当天可候车、船一天,次日须返程,超出天数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出差申请审批单、城市间交通票据(租车须提供发票、派车单或协议)、住宿票据等凭证,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须提供书面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

第二十二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连续、不完整,但能提供相应客观佐证材料的,可结合实际情况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需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参加公务活动或赴外地参加公务活动,可按以下情况参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参加公务活动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邀请赴外地参加公务活动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以出差之名进行公费旅游或办理与出差公务无关事情的;

(三)采用虚假、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

(四)擅自扩大差旅费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委机关、财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调减该部门(单位)差旅费预算额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相关费用报销规定如下:

(一)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负担食、宿费用的,不再报销食、宿费。自行负担食、宿费用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过15天的天数减半计发伙食补助。

(二)会议、培训期间不再计发公杂费。

(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

(四)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举办单位收取考察费并安排食宿的,经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签批同意后考察费可据实报销,考察期间不再另行报销差旅费;举办单位未收取考察费且未安排食宿的,可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统一选派到外单位挂职、对口支援、实践能力培养所发生的差旅费,相关报销规定如下:

(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二)挂职、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补助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不再另行报销差旅费。

(三)实践能力培养期间不计发公杂费,住宿费凭票按50元/天限额报销,伙食补助按市外100元/天、市内50元/天包干报销。

第二十七条  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按照其与学校签订的培训进修协议及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外出实习、学科竞赛等活动的带队教师,同一城市10天内(含 10天)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 50%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出差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交通工具及乘坐等级参照B类人员执行;

(二)在校学生代表学校外出参加研讨会、竞赛等活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B类人员标准的50%报销。

(三)在校学生的科研差旅费报销参照B类人员标准执行。

(四)在校学生因实习实践活动而发生的出差原则上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出国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科研差旅费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遵循“一般按规定、特殊按程序”原则,对于差旅报销中无明确规定的特殊事项,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原攀枝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攀学院〔2016〕34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2022年4月2日